关于日本永驻具体说明

新的在留管理制度是什麽样的制度呢?
新的在留管理制度是法务省为了持续的掌握持有在留资格的中长期在留外国人的在留状况、从而更加提高在留外国人的方便性而制定的制度。
这个制度是对记载有姓名等基本身份事项和在留资格?6?4在留期间?6?4并交付贴有相片的居留卡。
还有,这个制度的导入是为了正确掌握在留状况而施行在留期间由至目前为止的上限3年改为最长5年,从出境日起1年以内再入国时作为原则是不需要办理再入国许可手续。再入国许可制度的导入更加改善了合法居留外国人的方便性。
再者, 随着新的在留管理制度的导入,外国人登彔制度将被废止。

交付「在留卡」
在留期限最长为
5年
再入国许可制度
将变更
废止外国人
登录制度

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对象是对哪些人呢?
成为新在留管理制度的对象者,是拥有入国管理法上的在留资格,合法的在我国中长期居留的外国人 (以下称为「中长期侨居者」。),具体上是不符合下面1~6中任何一项之外国人。

1 在留资格为被决定为「3个月」以下的人
2 在留资格为被决定为「短期居留」的人
3 在留资格为被决定为「外交」或者「公务」的人
4 法务省令所规定的是对1至3的外国人 (*1)
5 特别永住者
6 不具有在留资格的人(*2)

成为该制度对象的中长期居留者包括如与日本人结婚者及日裔者(居留资格为「日本人的配偶等」及「定住者」)、在企业等工作者(居留资格为「技术」及「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等)、技能实习生、留学生及永住者,以旅游目的在日本短期逗留者不属於该对象范围。
(*1)法务省令,已被决定为「特定活动」的在留资格者为亚东关系协会本部的事务所及驻日巴勒斯坦总代表部的职员及其职员家属成员所指定的。
(*2)在外国人登录制度中,非法逗留者也已成为了登录对象,但在新的居留管理制度中不属於对象范围。非法逗留的外国人,请尽快出面到最近的入国管理官署并办理手续。详情请参看入国管理局主页上刊登的「出面申报指南」。

有关新在留管理制度手续的流程
在出入境机场及港口
入国审查
在护照上加盖上陆许可印章,并向基於上陆许可成为中长期居留者发放居留卡。
(*)在2012年7月引进制度之初,发放居留卡的场所仅限成田机场、羽田机场、中部机场、关西机场。详情请参看第9页。

在市区町村
居住地(变更)申报

在地方入国管理官署
居住地以外的(变更)申报
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国籍及地区的变更申报

居留卡有效期限更新申请
(永住者、未满16岁者)
居留卡再发放申请
(居留卡遗失、被盗、灭失、严重损毁或污损等时)
有关所属机构、配偶的申报
(以居留资格及「留学」等学习资格、作为配偶者的身份资格居留者)
在留审查
在留期间更新许可,在留资格变更许可等时,对於中长期侨居者将交付在留卡。
请注意
随伴新在留管理制度之引进,设定了诸如以下的取消在留资格事由,强制递解出境事由,及罚则。
关於不法就业助长罪,在雇主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雇佣者有不法就业时,雇主也不免处罚。
取消在留资格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事由
以作为配偶者「日本人的配偶者」,「永住者的配偶等」的在留资格的居住者,无正当理由,居留6个月以上没有进行作为配偶者的活动事由。(*1)
无正当理由不申报居住地,或提出虚伪申报事由。(*2)

(*1)即使作为配偶身份的活动不予认可,但因正在围绕孩子监护权进行调解时及正在争论日本人配偶有责等进行离婚诉讼等时,可被认为有「正当理由」。此外,即使6个月以上不作为配偶进行活动而居留时,在有监护、养育具有日本国籍亲生孩子等情况时,有时可被认可变更为其他居留资格。
(*2)因工作的公司突然倒闭而失去住所时、因长期住院未能申报居住地变更时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为了不让加害者知道所在而未申报居住地变更时,可被认为是具有「正当理由」。
强制递解出境事由

伪变造在留卡的行为事由
因虚假申报而被处了徒刑以上事由

罚则

关於中长期侨居者之各种申报有虚伪申报,违反申报义务,违反领取,携带,出示在留卡的义务事由
伪变造在留卡等的行为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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